第十三講:觀世音菩薩普門品經文講述


觀世音菩薩普門品講記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101年4月25日

第十三講:觀世音菩薩普門品經文講述:

      前一講已將普門品所說的第五難-惡鬼難略予講述,今天要繼續講第六難的杻械枷鎖難。 

    經文:「設復有人,若有罪,若無罪,杻械枷鎖檢繫其身稱觀世音菩薩名者,皆悉斷壞,即得解脫。」 

    這段經文大意為:假若有人,不論是真正觸犯法律,而被審判有罪的人,或是因不明原因而被誤判有罪的人,都會被執法機關予以戴上杻、械、枷、鎖等刑具,繫縛身體,而失去自由活動的能力。這時受冤枉罪刑的人,若能至誠稱唸觀世音菩薩名號,身上的刑具,便會自然的斷裂毀壞,使災難得到解脫。 

    經文所說的「若有罪」乃是指真正觸犯國家法律而經過公平審判而判決有罪的人,「若無罪」則是指罪證不足,未經公平審判,而被冤枉判刑的人。「杻」是手銬、「械」是腳鐐、「枷」是戴在頸上的項板,「鎖」是鐵鍊。「檢繫」是束縛之意。以上這幾種刑具,雖然都是用來械具罪犯之用,但隨著人權的觀念改變,其中枷和鎖的部份已不採用。現行執法機關所常使用的則尚有手銬和腳鐐兩種。也許在某些強調人權的人士來說,刑具是人性尊嚴的一種傷害,但是這卻是古今中外相沿已久,對待罪犯的警戒措施,因為這所有的刑具,大致來說都具有兩種意義,一是防止罪犯脫逃和逞凶,二是象徵犯罪即會失去自由和尊嚴。所以實有警示教化的作用。 

    這段經文所說的杻械枷鎖之難,亦是世所常見,眾生最易遭到的災難。尤其對於司法不公不義所造成的冤獄,更是身受其害者最大的痛苦。即使不是因犯罪而受此災難的人,只要刑具加身,都會是一種難以忍受的折磨。若要解脫此種危難,經上說:只要稱唸觀世音菩薩的名號,身上的枷鎖即會斷壞,而使災難得到解脫。 

    這裡引述法苑珠林所載「冥祥記」記述至誠稱唸觀世音菩薩,解脫枷鎖之難的一則故事:

    晉竇傳者,河內人也(今河南汝陽)。永和(東晉穆帝年號)中,并州刺史高昌,冀州刺史呂護,各擁部曲,相與不和。所用,作官長,遣騎抄擊,為所俘執。同伴六七人共繫一獄,鎖械甚嚴,剋日當殺之。沙門支道山,時在營中,先與相識,聞其執厄,至獄所候視之,隔戶共語。曰:「今日困厄,命在漏刻,何方相救?」曰:「若能至心歸請,必有感應。」先亦頗聞觀世音菩薩救人危難。遂專心屬唸,晝夜三日,至誠自歸。觀其鎖械,如覺緩解;有異於常,聊試推盪,摧然離體。乃復至心稱唸:「今蒙哀祐,已令桎梏自解,而同伴尚多,無心獨去,觀世音神力普濟,當令俱免。」言畢,復牽挽餘人,皆以次解落,若有割剔之者。遂開戶走出,行於警激之間,莫有覺者,便踰城逕去。時夜已向曉,行四五里,天明不敢復進,共逃隱一榛中。須臾,覺失囚,人馬駱驛,四出尋捕,焚草踐林,無不至遍。唯所隱一畝許地,終無至者,遂得免還。鄉里敬信異常,咸皆信奉佛法。道山後過江,為居士具說其事。(謝敷乃最初編纂「觀音應驗記」作者)。 

    以上這個故事,雖然發生在一千七百年前,但其中所有的人物都在歷史上有所記載,而且支道山是位僧人,由他親口向謝敷述說其事,並由謝敷將之記錄下來,可知此事的真實性極高。而且在情節上,敘述竇傳在自己得救之後,還能繫念同伙被縛之人,不願獨自離去,而向觀世音菩薩願求,「當令俱免」,這種慈悲的心懷,最是感人,也最能與菩薩相應。這也正是我們在此修學普門品經文最要切記之處。要知世間一切災難的發生,都有其各自的因緣,不同的果報,雖然在災難臨身時,能至誠稱唸觀世音菩薩的名號,得到解脫。但若平時就能常修善行,常自警覺,則世間之ㄧ切災難以及帶給煩惱的無形枷鎖都會遠離,而得到心靈真正的解脫。這才是我們修學觀世音菩薩大悲法門的真實成就。